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辽宁省朝阳市北四家子乡南台子村委会工程的塔吊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辽宁省朝阳市北四家子乡南台子村委会
1.2工程地点:南台子村韩三沟
2.现场代表
出租方指派 、承租方指派韩章堂为驻现场代表,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出场相关文件的签收、结算等资料的最终确认。
3. 租赁机械设备的品名、规格、数量、设备状况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 称 |
规格 |
数量 |
购买原值 |
设备现状 |
1 |
塔吊 |
FH6015
|
1 |
100万元 |
新购 |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租赁机械设备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
4.2租赁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5.租赁期限
5.1租赁期暂按18个月,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即2005年7月28日开始计算租费。
5.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0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出租方应同意按本合同条件续租。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包括进出场费(含安拆费、地脚螺栓等埋件、报验费等)、租金(含使用、维护维修费、税金、塔机司机工资),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包含在进出场费及租金中。
序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租金 (元/台*月) |
租赁时间(月) |
进出场费(元/台) |
金额
(万元) |
1 |
塔吊 |
FH6015 |
1 |
30000 |
18 |
40000 |
58 |
合计:伍拾捌万元整(¥580000) |
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5天*实际使用天数。
6.2本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以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总价款。
7.租赁价款支付方式
7.1进出场费支付:承租方在2005年9月份向出租方支付进场费20000元,在设备退场完毕30日内支付出场费20000元。
7.2租金支付:
7.2.1每月10日对上月租赁费情况结算,承租方当月底前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赁费的70%,即21000元;
7.2.2 30%余款在设备退场后一年内付清,否则承租方每天按余款的3‰支付滞纳金。
7.2.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若因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停工,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70%支付设备停滞费。
7.2.4春节报停:根据项目部实际放假情况,双方确认春节报停天数,报停时间不超过三十天。
8.租赁机械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开始租赁:设备进场后,出租方将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转并报地方安监部门验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承租方进行交接,并作为租赁日期的开始。
8.2结束租赁:承租方不再使用此设备时,需提前7天通知出租方,并将设备清扫干净,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作为租赁日期的结束。
9.出租方义务
9.1.提供设备调试人员,并至少配备2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服从承租方的管理,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2日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使用、拆除出场等工作,因出租方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9.3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并根据承租方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的运转满足工程需要。非设备自身故障原因,出租方不得擅自停机。
9.4根据承租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操作和维修人员的薪酬由出租方自行支付。
9.5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承租方。
9.6与承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9.7向承租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9.8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和办理人员意外伤害及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9.9在承租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10除上述工作以外本合同虽无约定,但出租方作为有相应资质、经验的专业公司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应当预料和给予充分的注意,而进行的尽量减少承租方损失所应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11出租方负责同济南市有关部门办理塔吊检验检测工作(含检测费用),并保证不能影响承租方使用。
9.12因出租方设备维护不及时、操作未按规范等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出租方擅自停机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均由出租方承担。
10.承租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设备出场时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出场,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70%支付停滞费。
10.3与出租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4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10.5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机械设备。
10.6提供有上岗证的信号工。
11.出租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
11.1租赁机械设备进入承租方现场前,管理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的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
11.2租赁机械设备安装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经承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安装任务书和设备安装方案后,方可实施。
11.3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租赁机械设备的拆除出场工作。
租赁机械设备拆除出场前,应向承租方提供经承租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拆除施工方案。
11.4上述11.1-11.3条所要求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出租方应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承租方存档备查。
11.5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等项工作,出租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1.6出租方负责组织租赁机械设备的验收。
12. 出租方对设备的保养
12.1出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12.2出租方应编制在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租赁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进行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出租方应及时进行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出租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12.4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按照租赁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安排租赁机械设备保养的时间,并经承租方确认。
13. 出租方对设备的维修
13.1出租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配件,保证租赁机械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13.2施工过程中,租赁机械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24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一次;发生一般故障时,停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3.3出租方应如实填报租赁机械设备维修记录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4.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15.2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贰份。
15.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完全部价款时终止。
本合同以上内容皆为电脑打印格式,手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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